樟树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环行罚[2019]201号
当事人:樟树市后坊养猪场
营业执照号(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2L538256908
地址:宜春市樟树市吴城乡秧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聂永根
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猪场涉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企业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勘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以樟环罚先告[2019]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依规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樟树市人民政府或者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樟树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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